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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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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授予 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07-15 阅览次数:2866 新闻来源:

西建大〔2016〕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学校制订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授予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6年7月11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授予高等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等继续教育高中起点本科及专科起点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授位条件

      第三条  我校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对成人本科教育大纲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的学习,能够较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其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在“良”(含“良”)以上;

      (四)对于在学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为国民经济建设实现了较大经济效益,成绩基本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可以适当放宽授予条件。

      第四条  规定的学士学位课程中一门外国语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其它三门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考试方式等由继续教育学院确定并组织考试。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二)品行不端,严重违反纪律﹙包括考试舞弊﹚和法制,受过拘留或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三)在学期间,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在70分(不含“70”)以下者;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在65分(不含“65”)以下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不含“良”)以下者;

      (五)参加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学位外国语考试未通过者;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核未通过者;

      (七)在学期间考试、学位外语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者。

      第六条  对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异议与处理

      第八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最终处理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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